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