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应当在六个月以内补选。

外商投资企业中有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会会员的,工会委员会中应当有蒙古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委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