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六个月内,应与企业工会建立协商谈判制度。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签定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