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规划,保障必要的防治经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艾滋病防治技术和治疗药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