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