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控制第十九条有效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依法通报和公布本省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疫情。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疫情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