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控制第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研究的检验、医疗器材必须严格消毒,做好污染物品的消毒处理,防止发生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