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的生产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血液、原料血浆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