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控制第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至少一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