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二)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有关作业向内河水域排放的任何可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三)船舶垃圾,是指船上人员生活垃圾,炉渣,垫舱、隔舱、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具、机器零件等固体废弃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