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船舶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