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利于船舶污染防治的财政、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