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