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存储容器或者存储结构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正常使用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存储容器或者存储结构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