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已修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清舱、洗舱及清洗装运容器产生的污物、污水应当分类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