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废油、残油、货物残渣和船舶垃圾。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进行船舶修造、拆解等有关活动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要求。

禁止船舶向旅游风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水域、水库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三款所列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设置相关标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