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和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