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条已修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