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