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五条已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和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建设的依据。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