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向社会提供服务。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报送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接收、管理,并在网上提供目录和全文的在线利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