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档案馆可以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介或者采取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档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