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城乡规划区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各级重点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基本概况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县级市(区)两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专项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