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