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八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督导意见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被督导单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