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五条有效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五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管辖的每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的单项或者几项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开展随访督导。对每所学校的随访督导每学期至少两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