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古村落保护。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房屋的产权。古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古村落内的古建筑价格评估办法。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