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条有效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村落,镇人民政府未申报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提出申报建议;市规划部门提出申报建议后,镇人民政府仍不申报的,市规划部门会同文化、建设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苏州市古村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