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实行抄表到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