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环境保护、水利主管部门发现城乡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供水、环境保护、卫生和水利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