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