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