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