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