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