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