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渔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