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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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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渔业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应当随船携带,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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