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学校应当接收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学校应当将接收学生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