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条已修改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