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