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和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定额,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