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和教育教学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设立省级教学成果奖,对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教师和学校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