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和教育教学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校、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