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和教育教学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