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和教育教学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的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