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和教育教学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