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和教育教学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学校应当根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每个班级的学生数不得超过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人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小班化教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