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三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