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二条已修改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笔试、面试,不得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