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